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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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出《关于对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主要内容是:2023年4月26日,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754.68万元,同比下降57.49%。
因净利润下降超过50%,公司发布业绩预告的时间本应在1月份,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董事长陈阿裕、总经理陈一铖、董秘沈洁、财务负责人胡雪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4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前,因为喜临门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 条的规定披露业绩预告,迟至4月26日才披露业绩快报、距离年报披露时间较近,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喜临门公司解释未及时发布业绩预告的主要原因,是否涉及相关科目的会计处理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 条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喜临门净利润下降幅度超过50%而未在2023年1月内预告,违反此条规定。喜临门的解释是:公司2023年1月份编制 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根据审前合并报表数据,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5亿元,同比下降40.01%,董事会秘书判断公司未涉及《股票上市规则》5.1.1 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实施业绩预告。2023年3月,审计机构对公司开展年度审计工作。2023年4月,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初步完成,预计公司净利润2.2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超过50%。经双方对初审结果充分沟通,审慎复核,确认净利润数据触发《股票上市规则》5.1.1 条规定的应当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财务部门及董秘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即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业绩快报。喜临门承认,部分信息未被财务人员及时掌握,部分新情况2023年期后明确,以及部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不熟悉,导致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存在偏差。
来源:第一家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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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