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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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成几乎一模一样的沙发椅、电视柜、梳妆台,却不在产品上标注自己为制造商进行销售,这样的行为算侵权吗?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3月30日,法院对原告美克家居公司起诉的7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美克家居公司享有的7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共同赔偿原告美克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6万元。
被控侵权产品
抄袭了美克美家还在小红书app上推销
2019年1月,原告公司在上海市沪青平公路的门店中发现,该店展示和销售的咖啡桌、休闲椅等7种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相近似。而这项专利权目前均属原告美克家居公司。
通过查询这家公司网站的相关信息,原告公司发现这些产品系由两家公司共同提供。3个月后,原告又在小红书app中发现LAB加盟店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至此,原告上诉至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提出合计500多万元的赔偿。而两被告却辩称,其并非涉案产品制造者,对涉案专利不知情。
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构成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两者外观近似,可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近似设计。
被告之一的君和俊公司虽未明确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其为制造商,但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被告君和俊公司的商标,且其对外宣称具备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能力,依法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单位。
另一被告周俞沈公司负责网站经营、批发销售以及对全国加盟店运营管理,应认定与君和俊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6万。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