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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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浙江维卫等多家企业外观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科勒胜诉。
2017年,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将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上海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台州市宜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勒在诉中表示,浙江维卫、上海维卫未经原告许可,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型号为V9-B、V9-C的马桶侵犯了科勒还在专利保护期内的ZL201330193853.8号、名称为“马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京东为上述行为提供了电子商务平台,而宜家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V9-B号马桶、许诺销售V9-C马桶,也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科勒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浙江维卫、上海维卫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被诉侵权产品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模具。
同时认为维卫200多家门店也销售了侵权产品,因此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420850元,其中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20850元,包括律师费40万元、公证费20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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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判决宜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620850元,其中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20850元,包括律师费40万元、公证费20850元。
浙江维卫、上海维卫在答辩中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便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索赔金额也过高,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宜家公司辩称同意浙江维卫、上海维卫的答辩意见,同时表示,宜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且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在外观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浙江维卫、上海维卫在庭审中认可其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因此构成对科勒所享有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宜家并不具有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浙江维卫、上海维卫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台州宜家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驳回科勒要求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及相关模具。同时判浙江维卫、上海维卫赔偿原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诉讼费6085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00元。
158111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