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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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商标纠纷案件时常引发热议,近似商标更占据着较大的比例。比如在企业名称选取和使用上,许多企业会面临企业名称与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及在先注册商标“撞车”的局面,或将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今天,我们就来看一则简单的案例。
原告老板公司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厨电品牌,“老板”注册商标经核准于2009年变更注册人为老板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含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电热水器、消毒设备等。老板公司发现苏州某企业注册字号为“老板娘”,因认为该字号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老板公司认为,作为家用厨房电器行业知名企业,“老板”字号早已家喻户晓,注册商标“老板”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两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在老板公司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老板娘公司仍然将含有“老板”字样的词语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对老板公司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影响力的攀附。
被告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名称含有“老板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老板公司字号的市场影响力仅限于厨电领域,自己公司则主要从事空调的销售、维修、保养等业务,偶尔出售韩国品牌电饭煲,两者主营业务不冲突。同时,“老板娘”不是专用名词,除企业名称外,被告也没有在店内及其他地方使用“老板”“老板娘”等字样,并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板”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固有词汇,其本身显著性不高。虽经原告长期宣传、使用,“老板”作为其商标及企业名称在厨房器具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但被告企业名称中起显著识别作用的是“老板娘”一词,“老板”与“老板娘”二词在含义、整体呼叫上均不同。
原告“老板”商标及字号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主要体现在家用厨房电器上,被告实际主要销售的电器并非家用厨房电器或销售与其品牌相似的产品。
另外,老板娘公司店铺门头及店内其他地方并未使用“老板”或“老板娘”字样,且在企业名称中将“老板娘”作为整体使用,未将该词进行拆分或通过文字处理的方式突出“老板”二字,并对使用“老板娘”作为企业名称作出了合理解释。该种使用方式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原、被告混淆或将被告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原告进行关联。被告老板娘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板娘”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老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体来看,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主要还是以“是否会导致混淆”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应以“是否会导致混淆”、“是否会导致误认”、“是否会误导商品或服务来源”等为标准进行判断,并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
基于此,提醒各经营主体应精心设计商标,选择独特且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作为商标,避免使用行业通用词汇、描述性词语或过于简单的图形。从客观行为而言,应确保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整体布局等方面具有原创性和辨识度。避免与已知知名品牌、特别是同行业内的知名品牌过于相似,包括但不限于字形、读音、含义、设计风格等。并从主观上克制不正当竞争思维,不急功近利,坚持品牌培育,久久为功。如此,方能从根本上避免商标近似侵权的风险。高沃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苏州虎丘法院、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15811192007